• 07-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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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介绍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是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任务之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近年来,海关总署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自身业务一体化为基础,以“单一窗口”为依托,以“三互”大通关为机制化保障,共同努力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通关协作,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取得积极进展。   以下是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工作进展情况: 口岸相关部门自身业务一体化基本形成   公安部应用全国统一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信息系统,统一边检执法执勤制度,基本实现边检业务体系一体化。交通运输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现船舶通关一体化。质检总局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和...
  • 07-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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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期天津、浙江、福建、广东、重庆、陕西试点基础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扩大试点,新增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贵州和新疆,试点地区覆盖13个省(市、自治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世界各国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落实口岸“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任务。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37项举措有哪些?(上)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37项举措有哪些?(下)   今年以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组加快推进“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和试点推广。根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框架意见》,标准版共包括9大基本功能。   署长之声|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李克强总理关心的“单一窗口”,要从“方言”变成“普通话”了!   目前,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等部门通力配合下,...
  • 07-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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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第2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
  • 07-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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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