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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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关开始实施哪些新政策? 快来了解一下吧! 1、海关总署令第23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办法》有两方面重要调整:一是调整原产地标准,在原产地标准之一的“累积规则”中,增加了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两种方式:双边累积和区域集团累积,扩大了给惠措施的适用范围;二是推进证书无纸化,在海关通过“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打印系统”接收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本原产地证书,提高了通关效率。 公告|海关总署第231号令 2、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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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长之声:今年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全国海关将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届时全国海关将通过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集中处置关键业务,实现“全国海关是一关”。 过去 各个海关按关区划块监管,执法难以统一。 现在 风险防控中心代表总署统一布控,税收征管中心代表总署直接指挥全国各个海关现场的税收监管作业,企业面对的是中国还管这个整体,各个海关都成为整体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执法更加统一、规范、高效。 通过“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在口岸排查安全准入风险后,货物即可放行,放行后海关实施监管作业,从而大大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通过企业“自报自缴”,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后置,进一步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也有利于强化企业申报责任。 今年,海关将加快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的建设布局并全面启用,其他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基本完成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内容来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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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出台了2017年海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作。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2015、2016年海关总署分别制定了16项、14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作,2017年重点工作也印发实施。海关不断深化改革、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国际合作,深入进行政策沟通、推动设施联通、促进贸易畅通、服务资金融通、带动民心相通,在推进“五通”中全方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一、扩大口岸开放 包括落实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制定; 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为内陆铁路集装箱场站对外开放创造条件;与毗邻国家围绕重点口岸开展合作,推进跨境监管程序协调; 筹备开好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运输分委会口岸工作组第二十次会议、中越陆地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中蒙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积极推动相关会议达成共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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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5月14日在北京开幕。在“推进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上,中国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表示,海关是促进贸易畅通的重要力量,今后应从五方面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5月14日在北京开幕。在“推进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上,中国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表示,海关是促进贸易畅通的重要力量,今后应从五方面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 深化监管创新合作。于广洲建议,沿线国家应共同研究推进更加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促进新兴贸易业态发展。同时,还应推动高科技手段装备的运用,实现精准监管、智能监管,促进国际通关、转运、多式联运有机衔接,使跨境物流更加高效便捷。 深化监管创新合作。于广洲建议,沿线国家应共同研究推进更加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促进新兴贸易业态发展。同时,还应推动高科技手段装备的运用,实现精准监管、智能监管,促进国际通关、转运、多式联运有机衔接,使跨境物流更加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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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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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媒体就全国通关一体化情况提问,以下为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答记者问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近年来海关总署一直都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推出了不少便利性措施。我想请问,这次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跟以往有什么不同?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邹志武:这次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主要是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海关监管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也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重要举措。我们近两年开始准备实施,今年很多改革项目已经落地。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我们建立了两个中心,一个是风险防控中心,一个是税收征管中心。通过这两个中心的建设,把原来分散在各个关区、各个口岸的海关作业集中到全国这个层面来,包括风险防控和税收征管这些业务。通过集中统一的智能化处置,对广大企业来说,在不同海关面对的将是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因为过去有一些企业反映,我在不同的口岸申报,可能遇到的处理结果不太一样。通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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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介绍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是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任务之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近年来,海关总署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自身业务一体化为基础,以“单一窗口”为依托,以“三互”大通关为机制化保障,共同努力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通关协作,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取得积极进展。 以下是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工作进展情况: 口岸相关部门自身业务一体化基本形成 公安部应用全国统一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信息系统,统一边检执法执勤制度,基本实现边检业务体系一体化。交通运输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现船舶通关一体化。质检总局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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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天津、浙江、福建、广东、重庆、陕西试点基础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扩大试点,新增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贵州和新疆,试点地区覆盖13个省(市、自治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世界各国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落实口岸“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任务。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37项举措有哪些?(上)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37项举措有哪些?(下) 今年以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组加快推进“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和试点推广。根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框架意见》,标准版共包括9大基本功能。 署长之声|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李克强总理关心的“单一窗口”,要从“方言”变成“普通话”了! 目前,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等部门通力配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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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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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